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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十四条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人申请书后,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对确属受案范围、符合法定条件的,于十日内做出受理立案决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缺少应附的必要材料和证据的,复议机构应填写《限期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受案范围的,复议机构不予受理,并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十九条 复议机构对于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应填写收案报告,并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复议人员具体承办。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三)处理决定是否恰当;
  (四)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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