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教养的;
(二)收容教育六个月以上的;
(三)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
(五)对个人罚款及没收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及没收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重大的行政决定。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备案。
报送的备案件包括行政决定书、备案报告和备案表各一份。
第八条 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齐全;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件,由县(市)、区法制办公室报送市法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市)、区法制办公室。
政府报送县(市)、区法制办公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件,由该单位的法制机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 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事实不清,缺乏主要证据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责令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改正意见,告知原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自收到备案件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备案审查结果通知单返给备案单位。
第十二条 备案单位应在接到备案审查决定或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