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和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及其它物质帮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
(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履行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交纳工伤保险金。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交纳工伤保险金。
第四条 抚顺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承办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 工伤保险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医疗和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实行无责任补偿。
第六条 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和用人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管理为主的方式。
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围及审理程序
第七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正常的生产工作和从事领导或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生产、工作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