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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章 平时使用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应贯彻平战结合方针,平时尽量加以利用。各级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使用计划,以充分发挥其效益,为生产、生活服务。
  第十三条 已使用的人防工程,须保持其结构、内部设备、设施的完好,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设施,不得进行易燃、易爆、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区以上指挥所、通信枢纽工程,市直属或投资工程,在口部土地范围建筑等重要特殊的人防工程,有关口部土地,利用合资、外资或口部土地转让事项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市人防办安排使用。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人防工程由区人防办安排使用。区人防办应优先安排人防工程所在单位的使用。
  第十五条 凡使用人防工程,均应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定使用协议,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未经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出租人防工程或改变人防工程使用用途。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后,所在单位应办好使用移交手续,并在出入通道、进排风孔、水源等方面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因使用人防工程而对人防工程所在单位造成影响的,由市、区人防办负责协调,由使用单位给原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为保护长时间在人防工程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不同工种和地下劳动条件,发给工作人员保健费,其标准参照沈阳军区和东北三省政府颁发的《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改造与维护

  第十九条 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增设进出口部位设施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人防办批准,并确保人防工程战备功能。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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