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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的范围内取土、挖沟、打桩、采石、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同时征得所在区人防办的同意和市人防办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三)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擅自占用、改造和封填人防工程。
  第五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立档案,并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使用等情况,应定期上报上一级人防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人防部门,须设专兼职人防工程管理员。人防工程管理员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七条 新建和改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后,人防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人防部门归口管理。
  第八条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申请拆除单位必须按如下规定向市人防办交纳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或就地就近补建人防工程:
  (一)被毁地道、坑道、地下室按现行造价补偿;
  (二)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应按原工程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补建人防工程专项资金由市人防办统一平衡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条 简易人防工程如因质量差、渗漏水严重,经修缮见效不大,且在一定时期内无坍塌危险的,经所在地区人防办检查,报市人防办批准,可临时封堵。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凡是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解决;平时未使用的公共工程,由省拨维修费中给予补助。
  (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人防工程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直接记入有关费用,中、小修理费用直接记入当月的有关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经费,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中解决。
  (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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