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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护人防工程的完好和科学、合理地建设、开发利用,根据《人民防空条例》、《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平时、战时具有防范灾害功能的各类人防工程(包括坑道、地道、地下室)以及为之配套的口部土地、地面伪装、管理房、防雨棚、挡土墙、排水沟、渣场、专用道路、风、水、电、暖、通信设备设施,均按本办法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全市的人防工程,按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全市人防工程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调配以及开发利用的审批。
  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具体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本着谁建谁管,谁优先使用的原则,负责维护管理。
  城建、规划、土地、公用、电业、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都应按各自的职责,搞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 在人防工程及其维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垃圾和便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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