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擅自在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和存车处,除限期拆除外,按占用时间追缴占用费,不听劝阻者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八)在道路范围内进行有损路面作业的,除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外,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五十元罚款;
(九)擅自在道路范围内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的,除责令立即清理和补缴占用费外,处以五至十元罚款;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除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外,处以补偿费五倍的罚款。
第十条 在道路范围内的违章占用,必须在限期内拆迁,逾期不拆迁的,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强行拆迁,拆迁费用由违章占用者负担。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必须挖掘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图纸资料、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缴纳临时占用费、补偿费和交通管理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第十二条 下列道路严格控制破路施工,因特殊情况必须破路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钢铁大街、阿尔丁南大街、呼得木林大街、建设路、巴彦塔拉大街等主干道。
(二)新建、改建未满五年的城市道路;
(三)大修后未满三年的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停止挖掘路面。因特殊情况申请挖掘时,除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缴纳费用外,还应缴纳冬季临时处置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间进行挖掘,延长挖掘时间,改变地点、面积,均需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补缴规定费用,违者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二)挖掘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违者按规定处罚;
(三)挖掘沟槽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违者按规定处罚;
(四)挖掘中如发现在批准时没有标明或与批准内容不符的其他地下设施,应及时与批准单位和有关部门联系,并妥善保护,造成损失的按规定处理;
(五)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未按期清理的,除补缴占用费外,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