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9)(发布日期:1999年5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1日)废止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凤岐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日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东河区、石拐矿区、白云鄂博矿区、郊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城建(城环)部门是各区、旗、县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行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监察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处是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青山区、昆都仑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他区、旗、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并按规定办理设施使用和变动的审批手续,收取设施占用、补偿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补偿费,由市政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修复工作。
道路占用费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道路维护、管理和建设。
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道路红线内的其他公用事业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