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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犬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呼和浩特市犬类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国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在本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及其它与犬类有关的疾病,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及工作秩序,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呼和浩特市犬类管理办公室,由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市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含城郊结合部)为犬类非准养区。非准养区内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
  第五条 本市中远郊和旗县为准养区,非城镇户每户只准养犬一只,但必须携带所养犬只,先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对人和犬接受预防接种,分别取得免疫证然后持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并每年交纳管理费200元。
  犬主对所养犬只必须严格管理,实行圈(栓)养。如果发生犬伤人(畜)等事件,由犬主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对不实行圈(栓)养的狗,一经发现一律捕杀。
  第六条 非准养区的机关、部队、工厂、重要仓库、科研、医疗单位等特殊情况需要养犬的,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领取《犬类准养证》,并给犬挂“准养牌”。定期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并每年向当地公安部门交纳管理费(每只犬200元)。公安部门每年核验一次《犬类准养证》和《犬类免疫证》。犬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向每只犬收取公共卫生费200元。
  第七条 非准养区内严禁出售活犬,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出售犬皮、犬肉必须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检疫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出售无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销售证明的犬皮及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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