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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逐步建立起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集体和个人,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承包治理,承包者与土地所有者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承包治理证》。
  第十六条 小流域治理完成后,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即建立档案,树立标志,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在水土流失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试验场地和其它治理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随意占用;因生产建设活动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第三章 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单位或个人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负担。
  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土保持治理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开始治理,否则视为无力治理。
  第十九条 建设过程中,按项目设计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不按项目设计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其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视其情节,一次性交纳赔偿费,标准是:梯田每亩700-1000元,条田、坝田、河滩地每亩1500-2500元,灌木林每亩300-500元,用材林每株10-100元,其它项目按实际情况赔偿;
  (二)在水土流失区内因生产建设造成地表植被和土壤的损毁,可按破坏面积的植被覆盖率,地面坡度,植被种类等综合情况,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标准是:占用、开挖、压埋面积每平方米收费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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