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1996)》(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24日)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白音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进行水土保持查勘,制定水土保持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三)负责审批、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并发放《水土保持许可证》和征收水土保持防治费(含补偿费、治理费);
  (四)调查和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预报;
  (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
  (七)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