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单位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自治区和呼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工程建设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建设招标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标价的千分之二至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呼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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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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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 │ │工程地址 │ │
├───────┼─────────┼──────┼─────────┤
│工程类别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计划批准文号 │ │投资额 │ 万元│
├───────┼─────────┼──────┼─────────┤
│资金来源 │ │落实资金额 │ 万元│
├───────┼─────────┴──────┴─────────┤
│招标工程 │ │
│ │ │
│内容及数量 │ │
│ │ │
├────┬──┴───────┬──────────────────┤
│ │设计图纸: │材料及设备: │
│招 备│ │ │
│ ├──────────┼──────────────────┤
│标 工│征地与拆迁: │三通一平: │
│ │ │ │
│前 作├──────────┼──────────────────┤
│ │建设许可证: │预(概)算: │
│期 情│ │ │
│ ├──────────┼──────────────────┤
│准 况│投资许可证: │ │
│ │ │ │
├────┴──┬───────┴──────────────────┤
│建议投标单位 │ │
├───────┼─────────────┬───┬────────┤
│招标方式 │ │联系人│ │
├───────┼─────────────┼───┼────────┤
│招标时间 │ │电 话│ │
├─┬─────┴──┬─┬────────┴┬─┬┴────────┤
│建│ │招│ │市│ │
│ │ │ │ │招│ │
│设│ │标│ │标│ │
│ │ │ │ │办│ │
│单│ │单│ │公│ │
│ │ │ │ │室│ │
│位│ │位│ │审│ │
│ │ │ │ │批│ │
│ │ (签章) │ │ (签章) │意│ (签章) │
│ │ │ │ │见│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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