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施工投标书要按格式填写,要字迹清楚工整,并必须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施工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的监督下,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招标单位;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建筑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要纠正那种单纯以标底越低越好为中标条件的倾向。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签订承发包合同后,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即中标价的万分之十五(建设单位为万分之十,投标单位为万分之五)。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定标后,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进呼中标的外进施工企业,要按照自治区《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向有关部门交纳有关费用。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对违反下列二、三、四、五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保证等)的;
三、泄漏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