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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十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此文件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具备编制条件的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资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规范及有关调整工程造价,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招标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价相吻
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按自治区建设厅和市政府行业管理或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后,必须报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违者必究。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呼和浩特地区相应的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四级以上)和经营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经批准来本地区施工的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有权对招标建设单位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四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的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见表四);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建材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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