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概算已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地区或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等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用地已征用,需要拆迁的工作已完成,施工现场水、电、道路等施工条件已具备,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五、有土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也不得从中标的工程中分解部分构配件和部分建筑材料等自行购置和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按分级规模限额管理规定,由市或区、旗、县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工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程序;
一、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见表一)。
三、工程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让有编制标底资格的部分编制标底(见表三)。
四、工程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招标邀请书(见表二);
五、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的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具体进行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见表五)
十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进行完毕。
合同要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比例;
五、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和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