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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规[1993]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要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誉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展开竞争,不搞地区、部门的封锁和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以参加招标投标。
  第五条 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紧迫又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商定,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施工企业承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这项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办法;
  二、指导检查市属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及其资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五、审定标底;
  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九、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十、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属100万元规模限额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土左旗、托县、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属200万元规模限额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履行上述第六条三至十项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工程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在上级行政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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