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白音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各种房屋及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被拆除房屋和安置用房屋及有关的附属设施,均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工作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有利于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城市房屋拆迁要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人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办法》和本细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我市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设计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