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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工作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盟工作委员会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包括地区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四条 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盟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条 盟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盟工作委员会任免。
  第六条 盟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盟工作委员会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盟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八条 盟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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