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成由前款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2名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建立单位内部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和社会举报制度,实行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用工单位以及流动人口居住的单位或房主,应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同所辖区域内的单位、部门和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有关单位或人员发现流动人口外怀孕时,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
(二)出具全省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等待遇;
(五)安排、审批生育指标、统计出生人口;
(六)密切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纳入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工作;
(五)收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及实施具体奖罚;
(六)每季对育龄人口进行一次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的检查;
(七)每月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流动人口详细住址和每季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第十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离开户口常住地和外地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必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准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一)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二)计划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