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场地使用:
(一)客商在老市区投资兴办企事业新征土地或用原有企业场地,均应计收土地使用费和城市开发配套费(以人民币计算)。
1.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具体用途分类确定。(地段划分按秦皇岛市城市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类地区:一元八角;二类地区:一元四角;三类地区:一元。
商业用地:一类地区:十四元;二类地区:十二元;三类地区:十元。
旅游建筑用地:一类地区:十五元;二类地区:十二元;三类地区:九元。
商品住宅用地:一类地区:七元;二类地区:五元;三类地区:三元。
别墅区用地:一类地区:十元;二类地区:八元;三类地区:六元。
露天游乐场;停车场、畜牧、养殖用地:一类地区:六角;二类地区:四角;三类地区:二角。
2.城市开发配套费根据不同区域、行业和具体用途,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九十元至二百二十元。两年内缴纳者不计利息;超过两年分期付款者按我国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二)老市区企业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据经营项目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般应与合同规定的经营年限一致。企业在经营期满后,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合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三)土地使用费,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五年不调整,以后每三年调整一次,其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调价后,应按所调价格缴纳;如土地作为中方合营者的投资,在合同期限内不作调整。
(四)从一九八四年五月起,三年内来我市投资者,分别给予如下优惠:第一年减收应缴城市开发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年度减收百分之二十;第三年度减收百分之十,并免收这三年内的土地使用费。
(五)客商投资兴办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或不以谋利为目的的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六)凡在指定区域自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兴办企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征收城市开发配套费,并按用途不同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五年。
三、其它
(一)鼓励老市区企业采用我国生产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资,其价格可按我国当时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给予优惠,一般以外汇结算。这些产品和物资,可凭售货单位销售凭证运往企业所在地。
(二)老市区企业购买用于生产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油以及为所提供的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的费用享受与我市国营企业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