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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2.资金利润率过低。而产品又确实急需的合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场地使用费。

  3.科研项目和技术确实先进的项目以及不以谋利为目的的项目,减收或免收土地使用费。

  4.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还没有全部完成以前,投资兴办开发区企业,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情况,适当减收土地开发费。

  (四)土地使用费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五年不作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间隔期不少于三年,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如土地已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在合同期限内不作调整。

  三、其它

  (一)开发区企业购买用于生产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油以及为所提供的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的费用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

  (二)开发区企业,在能源供应、国内配套原材料分配、使用国内贷款、基建项目施工、通讯设备安装和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客商来我市考察访问、洽谈业务,在入境、出境和进出开发区的管理方面,将简化手续,给予方便。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秦皇岛市的四化建设,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来秦皇岛市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业”)。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在有关优惠待遇方面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
  所得税:
  (一)客商在老市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收。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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