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合营者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经客商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免征。
6.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2.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3.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场地使用
(一)开发区企业场地使用费分为两部分: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以人民币计算)。
1.土地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一百八十元。两年内付清的,不计利息。超过两年分期付款的,按我国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2.土地使用费,开发区企业使用土地,根据不同行业和使用年限每年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
工业用地:一元至一元二角;
商业用地:十元至十四元;
商品住宅用地:三元至六元。
(二)土地使用年限,根据经营项目,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应与合同规定的企业经营年限一致。企业在经营期满后,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合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三)优惠待遇
1.凡属提供中国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经市政府批准,场地使用费可以从低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