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优惠
办法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加快我市经济技术开发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制定了《
秦皇岛市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秦皇岛市关于老市区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秦皇岛市关于与国内各地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
为了加强秦皇岛市的经济技术开发,欢迎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前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客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税收
(一)企业所得税
1.开发区企业,凡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开发区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前十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以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免征。
3.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