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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1994年5月6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本省投资,加强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本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本省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石家庄、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秦--唐--沧渤海湾对外经济开放区和石家庄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港口码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经营期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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