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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的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和集镇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和集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集镇为重点,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和逐步建设的方针;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整洁的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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