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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94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修正案”对《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2日
     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5日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29日
     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1994年6月28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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