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9月6日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本省对粮食、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并特殊保护的农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基本农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保证农业用地,兼顾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制定措施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
第四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当保持在人均1.1亩以上。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等级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三级:
(一)高产稳产农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中产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