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
           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的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速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限期办理的事项,要落实责任,并加强督查、催办。对无故延误办复期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财政税务

  第五条 凡上级领导亲自交办的事项,须在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对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事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批复。
  第七条 对有关部门要求会签的文件,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