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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失效]

  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土地管理部门要限期办理:
  (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一般选址十五日内办复,需调整规划和协调的三十日内办复。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一般项目二十日内办复,重点地区、大中型项目三十日内办复。核发用地定界图自勘察院出图后三日内办复。
  (三)征拨用地的审批须由市土地局批准或须报经核定的,均在受理后七日内办复。
  (四)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自受理之日起,提出拟出让地块条件与现场勘察须七日内办复;招商单位与受让土地方就受让土地条件达成初步意向后,三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土地出让方案。方案批复后起草合同并经双方认定工作四日办复。
  第六条 关于建设管理。
  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市建委要限期办理:
  (一)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成果,自受理之日起十二日内审定办复。
  (二)全民集体自筹住宅投资计划、住宅公建配套投资计划、平房改造计划、商品房计划、合作建房计划、危陋房屋维修工程、工程开工报告及定向议标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复。住宅翻建计划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下达。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定办复,投资计划十天内办复。
  (四)土地出让大配套方案和工程项目,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办复。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的申办,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办复。
  第七条 关于城市公共设施与环境管理。
  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各主管部门要限期办理:
  (一)户外广告设置和新辟、装修门脸的审批,一般情况三日内办复,复杂情况七日内办复。
  (二)对有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复;对一般性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复;对轻污染建设项目,只办理登记备案;对无污染建设项目,不实行管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复。
  (三)房屋拆除的审批,自接件之日起三日内办复,核发《房屋准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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