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采取集中办理方式,工作时效已有新的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效率,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管理层次和工作环节。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综合部门。规划、土地、房管、环保、环卫、园林、公用、市政、公安交通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是职能部门。上述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加快节奏、提高效率,都要实行限期办理制度。
第四条 关于规划管理。
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规划管理部门要限期办理:
(一)成片成街成坊的规划设计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九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七日内办复。
(二)单项工程规划建设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件七日办复,特殊件十四日办复。其设计方案,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五天审定,特殊工程十天审定。
(三)建筑、市政工程路径定线核查、验线,简单项目三日办复,复杂项目七日办复。
(四)《建设工程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复。
第五条 关于建设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