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1994年第3号)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大型畜力车等车辆。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非机动车所有者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非机动车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办理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统称牌证)。无牌证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牌证,车辆必须经登记站检验合格,并交验车辆来源的合法凭证和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申请办理人力客运三轮车牌证,还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还须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