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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关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受理问题
  9、凡属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0、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由民庭受理。
  四、关于拆迁和危旧房改造纠纷的受理问题
  1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后的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13、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庭审理。
  五、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其他纠纷的受理问题
  1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联合建房所产生的联建合同纠纷案件,由民庭受理。
  15、以房屋建设为内容的建设工程承包纠纷,由民庭受理。
  16、对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起诉请求确权的,应告知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7、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于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8、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庭受理。
  19、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六、其他
  20、当事人因房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及上述规定,就应直接受理,不得再以一九八七年我院与房管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为根据,要求当事人必须先向房管部门申请调处。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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