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检发(1993)第54号)


各区、县院、铁检分院及各基层院,市、分院各处室,清河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一、要重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线索的查办工作。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5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应依法立案侦查。
  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院主管检察长批准后,连同案卷报送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经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院主管检察长批准。
  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三处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时,在填写《立案审批表》后,直接报主管检察长批准。
  三、在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增加新的罪名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附后),并携卷到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汇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