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

  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79条的规定,以非专利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所以以非专利技术签订的独占或排他性技术转让合同,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即成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72条第3款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签订独占或排他性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又就同一技术超越原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原合同受让方实施的范围内,同第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后一合同中,转让方隐瞒其权利受限制的真实情况,应视为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转让方除退还转让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应退还技术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同时,转让方与第三方签订后一合同的行为,是对原合同受让方的违约,应向原合同的受让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在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技术成果权属争议时,法院可否合并审理?
  在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案外人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权属问题提出请求,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案外人争议的技术成果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实施权的,告知案外人就权属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法院同时中止合同案件的审理,待权属问题解决后,法院再恢复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2、如果案外人争议的技术成果涉及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技术成果完成者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将权属争议与合同纠纷并案处理。
  13、专利销售许可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专利销售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范围内销售其专利产品以实现经济目的的合同。购销合同是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对这两种合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区别: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