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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

  第二,技术成果属于新的领域,如果诉讼中找不到鉴定单位或根本无法鉴定的,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应负主要责任;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这个原则可以直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9、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样品比合同约定的标准更先进,能否按转让方违约处理?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所谓适当履行是指履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等均须适当。因此,就合同履行而言,转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样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是一种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
  但是,根据技术合同法关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科学进步的立法精神,对交付比合同约定更先进的资料、样品的行为一般不应按转让方违约处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转让方的行为被受让方默许,并产生了对受让方有利的效果,应该认定转让方在这一点上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中约定了后续改进条款的,应将转让方的行为视为对这一条款的履行。
  第三,如果按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样品实施,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与履行原合同差距较大,致使受让方在能力和条件上无法达到。受让方坚决要求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允许。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10、可否以非专利技术为标的订立独占或排他性转让合同?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里的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可见,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并无所有权。而独占或排他性许可合同的前提是转让方应对合同标的有所有权、独占权。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对转让地域范围进行了约定或限定,发生纠纷后,应以约定为准,但不能将这种纠纷案由订为独占或排他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11、以非专利技术签订独占或排他性转让合同,转让方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又就同一技术与第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一合同按违约处理还是按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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