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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

  第一,在诉讼中专利申请仍未公告或公开,应定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技术合同法中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诉讼中已公开,但未获得专利权,可以定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参照技术合同法中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诉讼中已获得专利权,应定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技术合同法中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以受让的专利技术入股与第三方订立联营合同,该联营合同是否有效?
  在联营合同中,以专利技术(即专利实施权)作为投资时,投资人必须对该专利技术享有所有权。专利的实施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它依赖于所有权。非专利权所有人行使该专利的实施权必须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并且应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其对不属于自己的专利权无权作出处分。因此,受让方通过许可方式取得的专利实施权,不能作为投资与第三方联营,否则其投资行为无效,该联营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7、在合同中约定免费提供专利权、专利实施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该合同是否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有偿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技术转让合同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就有偿转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而成达的协议。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第12条之规定,在合同中“没有价款、报酬、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的”,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予以登记。据此,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免费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专利权、专利实施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发生纠纷后不能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8、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不明确怎样处理?
  在有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标准或约定过于简单,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同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辞,法院鉴定时也无所适从,因此难以分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处理:
  第一,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关于“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标准履行”的规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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