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可否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科研机构与本单位职工签订了岗位责任制合同、承包合同等。这些合同有的明显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要具体分析,不宜以主体不合格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约定,只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合同就权属的约定与
技术合同法第
6条第1款的规定相抵触,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为此发生争议,则应按法律规定认定权利归属。
3、技术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后怎样处理?
技术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后,应当依据
技术合同法和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有效部分按有效条款处理,无效部分按无效条款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混合技术合同约定了一方当事人负责购销、包销等经营性条款,因超经营范围而造成该条款无效。这些无效条款导致技术合同无法履行的,法院可判决终止合同,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
如果经过法院作工作,双方当事人愿意变更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继续履行。
4、技术合同的中介方可否向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收取报酬?
技术合同中介方所收取的报酬,是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并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而得到的费用。中介方收取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委托方与第三方正式签订技术合同。在实践中,中介方可以单独与委托方或第三方订立技术中介合同,也可以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如果中介方分别与委托方或第三方订立技术中介合同,并约定中介费用的,中介方可以分别收取费用,如果中介方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的,中介方的报酬应当依当事人约定或者由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5、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进入诉讼后转让方才获得专利权,如何确定纠纷案由?
有些技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或者在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同他人订立了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或发生纠纷时,有的技术才获得或仍未获得专利权,对这种情况确定案由应当以诉讼时申请专利的技术的法律状态为准,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