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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7月22日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畅通,提高邮政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邮政通信事业发展,适应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是本市邮政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和远郊区的邮政(邮电)局按照市邮政管理局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邮政通信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通信工作的领导,把邮政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展邮政通信事业。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负有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的责任,并有权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不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发展邮政通信事业;对在邮政通信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发明或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以及在邮政通信工作中成绩突出,在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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