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94]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实施《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1月18日审议通过《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于19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
《条例》是加强我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使之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使
《条例》能有效地贯彻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
《条例》的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实行横向归口管理和纵向分级管理,并按照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级登记注册的规定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各地原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部门审批、发证、管理的歌舞娱乐场所,原管理部门应把所管场所的文件和资料档案等全部移交给所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根据
《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乡(镇)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接受上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