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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现代化要求搞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城镇中架设的广告牌和各种管线等,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新建、改建大型商贸中心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库)。
  六、依法治城,严格管理,坚决扭转城乡“脏、乱、差”的状况。
  (一)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提高全民依法治城的意识,动员群众自觉遵守城镇管理法规,积极参与城镇的综合治理。
  (二)对城镇乱摆卖、乱停车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城管部门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各种摊档和饮食大排档要逐步做到入室经营。要加强城镇施工工地的管理,施工现场应创造条件实行封闭式施工,避免使用锤击桩和夜间施工,减少噪声。对需要开挖的道路,应实行分段施工、分段填埋,尽量减少污染和影响交通。
  (三)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各市应在适当地点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大中型项目要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
  (四)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抓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区、镇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有领导分管,有环卫队伍并保证经费来源,有垃圾处理场所,有环境卫生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五)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的领导,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制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城镇,努力提高城镇综合开发率和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一)各级建设、计划管理部门要牵头搞好所辖区域的大型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对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如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电力、电信等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统筹和综合协调,合理利用土地、水源、空间以及河、海岸线。各项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部门编制,区域综合性规划由建设、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国土、交通、铁路、民航、航运、水利、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实行综合开发,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屋的建设。到1995年末,设市城市综合开发率要达到80%以上,县城镇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建制镇要达到60%以上,其他建制镇要达到30%以上。
  (三)努力提高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各市到1995年底前要建成一至三个具有90年代水平的示范住宅小区,抓好试点,以点带面。要大力加强城镇住宅建设,重点加快“微利房”和“解困房”的建设步伐,建立城镇住宅社会保障体系。近3年内,各市“微利房”的建筑面积要占当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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