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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现代化要求搞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按现代化要求搞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4]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建设发展很快,城乡面貌发生较大变化。按照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到2010年,全省城镇要基本实现布局合理化、规划科学化、功能多元化、设施现代化、环境净美化、管理法制化、城乡一体化;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60-65%;城镇居民平均每户有一套生活设施配套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5平方米左右;城镇基础设施基本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建成一批花园式、海滨式城镇和田园化乡村,基本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格局。为实现上述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把搞好城乡现代化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一)各市、县、镇政府应自觉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规,加强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城乡规划管理意识。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城乡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要重视抓好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政公用事业目标管理考核评比活动的“南粤杯”、“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
  (三)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稳定规划专业队伍。各级财政每年要划拨专项费用,用于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二、认真做好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一)各市、县、镇要切实搞好辖区内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工作,设市城市要在1995年底前完成,其中新设市城市在设市后两年内完成;建制镇在1995年底前完成;珠江三角洲地区管理区(中心村)要在1995年底前完成,其余地区的乡政府所在地和管理区(中心村)要在1997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在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工作中,要合理控制及调整工业布局,努力减轻工业对城镇环境的污染。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三)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近期建设的地段,要抓紧编制控制性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用地性质、功能、标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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