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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94修正)[失效]

  第五十七条 对青少年犯罪案件或者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青少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青少年的资料。

第三节 教育、矫治与安置

  第五十八条 工读学校应当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方针,以转变学生思想为主,进行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工读学校实行强制性保护措施,学生必须集体住宿,根据学校规定放假。
  不得侵犯工读学校结业的青少年的升学、就业权利。
  第五十九条 少年管教所应当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教育改造,组织他们劳动和学习技艺。
  少年管教所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应当按违法犯罪的不同性质分类管理,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文化、道德、法制、技艺教育。
  第六十条 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的教师、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尊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健康,不得辱骂、体罚。
  学样、少年管教所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向社会披露青少年个人所犯罪错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判缓刑的青少年进行教育、考察。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应当为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青少年提供健康成长的条件,维护他们升学、就业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和原学校、单位、地区应当积极配合教育、矫治单位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教育、矫治单位应当会同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和原学校、单位、地区做好工读学校结业和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后的教育转化工作。

第九章 控告、检举与违反本条例的处理办法

第一节 控告、检举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管辖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检举。
  控告、检举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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