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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防火安全责任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和履行有关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和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严格训练;
  四、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消灭火险隐患;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员工灭火方案,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的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消防工作,并必须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需要自己决定的问题。法定代表人将企业交给他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者是该企业的防火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委托行政管理人员作为防火责任人的,应有正式委托文书,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受委托人必须履行防火职责。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消防值班人员或当班生产的消防负责人,并设置相应的通讯报警设备。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应包括防火、灭火培训,使员工能掌握安全操作、火灾报警、灭火器使用及发生火灾时疏散逃生等消防基本知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除应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外,还应履行所在企业规定的岗位防火责任制,正确执行企业制定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技术改造)防火设计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未通过防火审核的,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 多个企业合用同一栋建筑物的,应共同签订防火责任书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责任书应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以及防火灭火的协同方案。
  第十三条 租用现成建筑物作为厂房或其他经营用途的企业,应将租赁合同、使用计划,以及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环境条件等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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