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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不一致。)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4]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认真履行《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落实执行有关消防法规。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企业检查防火安全工作,并可要求有关管理人员出示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文件、资料,被检查企业应予配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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