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

贵州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18号)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科委报送的《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乡土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未列入“星火计划”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省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 申报省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 申报省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有显著贡献。
  第六条 申报省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工作中有显著贡献。
  第七条 申报省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发展经济中有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