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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四条 对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安排。
  申报请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告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材料;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
  (四)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使用意见书;
  (六)科技成果归档证明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已获省级、国家级奖励的;
  (三)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集体和个人申请,经市主管局、区政府审查后上报市评委会。
  (二)市评委会评定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授奖。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其项目研究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额的70%,不得把奖金分配给与完成该成果无关人员。奖金分配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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