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0日)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曾汉荣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资源的特点及实际状况统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分区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出让一律实行计划控制和计划管理。
土地征用、开发、出让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实际状况制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分区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对二、三年内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实行预征;对项目已确定的用地实行征用。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从每年土地出让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征用土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其不足部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贷款解决。
第六条 土地征用后,按土地开发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基础设施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