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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承包的工作量,必须同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各类企业的年施工任务限量按企业职工人数核定,由市城市建设局进行控制,不得超过以下最高标准:
  (一)土建施工企业,按人均面积计算为七十平方米;
  (二)设备安装企业,按人均产值计算为四万元;
  (三)市政施工企业,按人均产值计算为二万元。
  第二十六条 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或超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利用职权受贿、索贿和利用发包及其他各种形式收受“回扣”,或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予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关处予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照或越级承包的;
  (二)出卖、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
  (三)无证照或越级承包建设监理的;
  (四)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以介绍工程为手段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未办理报建手续而施工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补办报建手续后,可准予继续施工。
  对未办理缴交建工管理费而擅自开工的,除追缴应上缴的管理费外,处以应缴管理费二倍以上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参加承包工程资格半年以上,直至吊销其施工证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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