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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五)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六)承包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省外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二)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省、市政府部门批准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证书或省、市合作部门批准文件;
  (四)省、市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外省在本省成立的企业文件;
  (五)对于省内外合作(合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具合作单位名称者,合作单位须取得本合作或合资项目的省、市计划部门立项或有效的公证合同书(文件)。
  第七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包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包括省外进市已验证登记的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时,施工企业必须按琼府(1989)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按如下标准向市城市建设局缴交建工管理费:
  (一)包工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人工费及间接费总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未办理缴交建工管理费的施工企业,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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