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1993年7月14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管理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市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的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
  (二)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组织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章 施工报建与工程发包管理

  第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属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在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五条 报建申请书(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六条 申请办理工程报建应当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纸落实;
  (二)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文件);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和预概算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